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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条 例
>>工作条例
>>常设办事机构及工作细则
>>企业入会与退会组织细则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分会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英文名称为Electrical Accessories & Automatic Controls Institute of 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EAC。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电器附件、家用控制器及相关行业的制造、经营、科研、设计、院校和工程成套等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振兴发展我国电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工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会址设在广州市(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邮编:510300)秘书处挂靠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依托于国家工业与日用电器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内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四)协助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起草、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对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六)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协助政府组织搞好本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和认证工作。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
  (七)实施行业自律,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八)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
  (十)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产品价格、税收的信息,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十一)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职工培训工作。
  (十二)与行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交流合作。
  (十三)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工作。
  (十四)组织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展览会。
  (十五)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
  (十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单位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从事电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产品制造、零配件、相关原材料以及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科研、经营、设计、院校和工程成套等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遵守分会工作条例,有加入本分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本分会受协会委托接纳单位会员。各申请入会单位须填写协会和分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会员入会申请表"及提供有关资料,交本分会秘书处,由分会秘书处审核批准通过,并报告分会理事会。分会秘书处将 "协会入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上报协会备案。入会申请以分会审批通过之日算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领导人员、工作人员及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质询、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参与本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并优惠享有本分会组织的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
  (四)对涉及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及涉及与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以至需要诉讼的问题,有权要求本分会予以协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行规行约,执行本分会有关决议,维护本分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努力完成本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本分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接受本分会的评议或调解,积极协助本分会对涉及本单位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
  (五)为维护协会和本分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上的协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协会和本分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交回会员证,由分会报总会备案。会员退会不退会费。会员如无故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按入会审批权限,经讨论通过,予以除名。非会员不得盗用分会名称,否则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成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审议通过本分会的行规、行约;审定分会的工作计划;
  (五)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审议理事的变更;
  (六) 决定本分会下设组织的设置、撤销、合并;
  (七) 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聘用秘书长;
  (八) 推举名誉理事长,聘用顾问;
  (九) 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十一) 决定本分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正、副理事长人选由所在正、副理事长单位推荐;
  (三)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热心行业工作,办事公正;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和其它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必要时可委托副理事长行使其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分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工作部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工作部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长决定聘用;
  (四)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决定办事机构、各工作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立若干工作部门的建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下设六个工作部门:电器附件市场工作部、电器附件信息工作部、家用控制器行业部、标准质量工作部、培训部和《电器附件》杂志编辑部。各工作部主任、副主任负责组织本行业的活动,秘书处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第三十条 本分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工作人员若干名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活动。因工作需要,可以设常务副秘书长一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团体或个人的捐款;
  (三)政府部门给予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本分会组织开展的行业活动经费;
  (二)出版会刊和编印资料等费用;
  (三)秘书处开展工作所需费用;
  (四)常设办事机构等工作人员的工资与津贴等费用;
  (五)表彰分会工作人员及活动积极分子的奖励费用;
  (六)其他正当支出;
  (七)上缴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费用。
  第三十四条 分会活动经费由分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接受理事会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秘书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召开会员大会前经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审查同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经 2003 年11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分会
常设办事机构及工作细则


  一、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分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在理事会领导下执行大会决议,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

  二、秘书处的人员设置:
  1.秘书处在理事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2.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
  3.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和承担秘书长委托分管的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选聘。
  4. 根据工作的需要,经理事会批准可设若干部和大区工作组或专人,分管和负责科技、质量、标准制订与宣贯、市场经营、价格协调、信息及咨询等工作,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活动。

  三、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1. 秘书处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
  2.完成本分会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任务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3.提出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提请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组织实施;
  4.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有关会议的准备工作,组织起草有关文件、计划、规划、行规、行约等。
  5.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及法规,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企业的愿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起草分会的规章制度;
  7.负责分会与上级协会的联络及相关行业组织间的工作协调;
  8.检查和掌握分会各工作部和有关人员的各项工作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
  9.负责分会财务管理,及时掌握分会的经费收支情况。
  10.负责分会的组织建设,发展会员,按分会工作条例审批会员资格,并办理相关的入、退会手续;
  11. 负责保管分会财产;
  12. 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

  四、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经理事会批准,可设综合部、科技部、信息部、价格协调和管理部。
  1.综合部
  (1)负责分会新会员的发展工作;
  (2)负责分会内、外的协调工作;
  (3)提出分会的年度报告,草拟分会有关文件;
  (4)负责分会的财务管理;
  (5)建立会员单位的会籍及生产、经营情况档案,调整、搜集、整理行业的基础资料,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咨询服务,人员培训活动;
  (6)宣传国家有关的政策、方针、法规,制订行规、行约,提出行业经济立法建议,研究对外贸易有关的法规、惯例、标准、价格等问题;
  (7)协助会员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材料调剂、进、出口业务及产品价格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8)开展国际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组织举办和参加全国性和国际产品展销会,配合有关单位举办出口展览。
  2.科技部
  (1)协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攻关工作;
  (2)组织国内外的技术交流和协作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3)组织行业引进技术、工艺装备的消化和促进国产化工作;
  (4)组织行业产品质量评比,推动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5)接受有关部门委托邀请,组织参加行业产品技术鉴定;
  (6)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订、修订本行业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行业贯彻国家标准和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协调企业搞好质量管理和用户服务工作。参加本行业产品的评比,对推荐的国优、部优产品提出咨询建议。
  3.信息部
  (1)负责搜集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并组织交流;
  (2)负责搜集国外先进技术标准;
  (3)编辑出版分会刊物、科技资料;
  (4)发布科技、经济、市场信息。
  4.价格协调和管理部
  (1)宣传、贯彻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有关价格工作的各项法规;
  (2)组织总结、交流价格管理工作经验,
  (3)收集、整理、传递电器附件、家用自动控制器及相关行业的价格信息;
  (4)组织行业内价格研究,协调分会成员企业之间的产品价格;
  (5)分会成员企业出口产品价格;
  (6)调查研究行业价格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贯彻执行行业价格的措施建议,以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7)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或分会安排、组织价格方面的专题调查、研讨、培训及其有关工作,以推动行业价格管理工作。
  5.协调各工作部的工作。
  6.秘书处挂靠在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内。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分会
入会与退会组织细则

  一、会员条件
  凡从事电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产品制造、零配件、相关原材料以及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科研、经营、设计、院校和工程成套等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承认并遵守分会工作条例,有加入本分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入会。

  二、入会手续:
  1.入会单位应向分会提出申请,填写协会和分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会员入会申请表"及提供有关资料,交本分会秘书处。
  2.分会秘书处对申请入会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批准,并报告分会理事会。然后将 "协会入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上报协会备案;
  3.入会申请以分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算起。
  凡审批通过入会的申请单位,同时也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会员。

  三、会员证
  1.会员证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编号、打印。会员证按届核发,届内有效。
  2.会员证由分会秘书处负责颁发。

  四、退会手续
  1.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分会秘书处报总会备案,予以注销会籍;
  2.会员如无故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按入会审批权限,经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4.退会或被除名的会员,其会员证自动失效,会员证号自动作废,不再重复使用;
  5.退会或被除名的会员,将在本分会会刊上予以公布;凡会员退会不退会费。

  五、原会员退会或除名后又要求重新入会时,需按入会手续重新提出申请和填写入会申请表。

 

 
通用网址:电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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